乌克兰突击俄罗斯萨马拉抽油站该站是德鲁日巴管道的一部分
当事人王某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违反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款“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不得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规定。
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五章第一节第一条第(二)项,决定给予责令停止经营活动、并处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没收违法来得到的人民币43548元整、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各类烟花爆竹制品1054箱、散装加特林55个)的行政处罚。
2月28日,长沙某混凝土有限公司一货车超限运输,被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福执法大队查处。经查,该货车未经搅拌站过磅即载货出站。
该公司安全管理员周某未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岗位工作职责》第六条规定,未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未对公司车辆进行出站前过磅,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员职责,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六条,参照参考《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第四款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3月,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监督检查发现,某检验机构于2023年10月在开福区某小区实施电梯定期检验中发现重大安全风险隐患,出具了检验报告,结论为不合格,2024年1月复检,结论为合格。
在2023年10月至2024年1月复检合格期间,该检验机构未将检验发现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依法报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致受检电梯疑似带病运行近4个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特定种类设备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
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施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涉案检验机构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王某某罚款人民币3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5月13日晚,家住开福区浏阳河街道洪山家园的市民唐先生在福元西路散步时,闻到了一股疑似燃气泄漏的味道,随即拨打了举报电话。接到举报后,区城管执法局立即联合区消防、区公安、浏阳河街道、毛家垅社区、新奥燃气等单位赶往现场核查处置。经排查,最终确认燃气泄漏系福元路南侧(与横河路交口东南角)埋地PE315主管漏气造成。工作人员迅速采取一定的措施,立即关阀停气放散,成功处置了这起燃气泄漏险情。
根据《长沙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有关法律法规,10月15日上午,区城管执法局给予举报人唐先生人民币5000元整现金奖励。
9月6日晚,开福交警大队九中队在三一大道南辅道马栏山路口开展“夏季行动”交通违法整治时,查获一起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经检测,驾驶人廖某某体内酒精含量为59毫克/100毫升,达到酒后驾驶标准,且未能提供驾驶证,属无证驾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九十一条和第九十九条第一款规定,依法给予廖某某行政拘留10日、并处罚款人民币2500元整的处罚。
6月17日,根据开福交警大队移交的案件线索,长沙市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开福执法大队对湖南某汽车服务有限公司进行全方位检查。该公司擅自改装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机动车维修管理规定》第五十一条,并参照《湖南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道路运输管理)第六十五条,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2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7月28日上午,开福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健身会馆消防安全检查时,发现该单位存在第二层安全出口数量不足的隐患问题,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且该单位使用性质为健身馆,属于公共娱乐场所,不及时消除火灾隐患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四条和《消防监督检查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区消防救援大队对该健身馆第二层全部区域实施临时查封。
7月26日,开福区消防救援大队对某小区开展检查时,发现业主陈某将电动车违规停放在B1栋2单元一楼公共门厅内,大队防火监督员填写了《消防监督检查记录》,对该单位下发了《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责令其整改。7月29日,大队防火监督员根据《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进行到期复查时发现,陈某对违规停放电瓶车行为拒不改正,其行为涉嫌违反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开福区消防救援大队对陈某进行立案查处,根据《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七项及《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湖南省消防救援机构行政处罚案件裁量参照表》编号012-1)之规定,对陈某处罚款人民币500整的行政处罚。
5月24日,根据群众举报,开福区应急管理局综合行政执法大队执法人员在开福区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停车场查获改装客车一辆,车内设置有1000升方型塑料油罐2个,简易加油机1台,油罐内剩余油品约200升。经询问驾驶员苏某,该改装加油车属于长沙市开福区某机械设备租赁服务部,车内储罐内储存油品为柴油,给企业内部用油设备加油使用。该改装加油车不属于专用加油装置,且未采取警示标志、防泄漏、防静电、防火防爆等可靠的安全措施。
该单位未对使用的危险物品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执法人员对车辆进行了现场取证,并将改装加油车依法转移至开福区长青路1022号危险化学品专用场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单位罚款人民币3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6月27日,根据群众举报,开福区应急管理局危化烟花科、执法大队联合青竹湖街道办事处对湖南某混凝土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在厂区南侧仓库内违规设置20立方卧式储油罐1个,加油机1台。经询问现场负责人周某,该储油罐内储存的油品为柴油,目前储量在1500余升左右,只为企业内部混凝土搅拌车、水泥运输车、场内铲车加油使用,不对外经营。该行为违反了《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给予涉案公司罚款人民币5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依据《长沙市安全生产领域有奖举报实施办法》,对举报人给予人民币7500整元举报奖励。
8月2日,开福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开展检查,发现湖南某渣土运输有限公司在清水塘街道四季阳光花城城投云樾府施工工地东北角清理表层土挖掘作业,未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
该违法行为违反了《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大队责令当事人作出改正,并给予罚款人民币10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9月19日,接群众举报,开福区应急管理局联合捞刀河街道应急事务中心对湖南某钢材贸易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发现员工张某某正在进行热切割作业。经查询,张某某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
该公司一名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第(七)项的规定,参照《湖南省安全生产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2022版)》第一章第一节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该公司罚款人民币6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9月,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长沙市公安交警支队开展突击检查行动,现场查获陈某所经营电动车门店销售的3台不合格电动车(产品型号:嘉陵牌JL650DQT-6)。经查,该批电动车使用了伪造或变造的“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机动车车辆一致性证书”和电动车号牌。10月11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公安交警对当事人进一步调查,发现不合格电动车系从王某处拿货,涉案电动车700余台,辐射湖南、河南、深圳等多个省,涉案产品金额超54万元。
陈某销售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和要求电动车行为已由开福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立案调查,王某所涉刑事责任,已由公安机关立案追诉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