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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1重伤!丰台公布两起事故调查报告
发布者:kaiyun官方网站浏览次数:发布时间:2026-01-01 09:16:26

  2024年7月22日接伤者彭某信访件:2022年11月10日19时20分许,丰台区卢沟桥街道张仪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工人彭某在操作摘勾固定模板的过程中,被大模板倾倒挤压受伤。截至目前,此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约85万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北京市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解决的方法》等法律和法规,丰台区政府成立由区应急管理局牵头,公安丰台分局、区人力社保局、区总工会、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卢沟桥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的“11·10”受伤事故调查组,并邀请区纪委区监委参与事故调查工作。

  事故调查组按照“科学严谨、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和“四不放过”的原则,通过现场勘查、调查取证、询问笔录和综合分析,查清了事故发生的经过和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和责任,提出了对有关责任人员和责任单位的处理解决的建议,针对事故暴露出的问题,提出了整改和防范措施建议。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1.建设单位:北京亿丰通达投资管理公司,营业范围:投资管理、房地产开发等。

  2.总包单位: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营业范围: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

  3.监理单位:北京华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营业范围:工业与民用建筑建设监理、市政公用工程建设监理等。

  4.分包单位:北京筑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营业范围:专业承包、施工劳务等。

  1.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2021年6月17日,北京亿丰通达投资管理公司(发包方)与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承包方)签订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合同。工程名称:丰台区卢沟桥乡张仪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1-9号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工程地点:丰台区卢沟桥乡张仪村。

  2.建设工程监理合同:2021年6月23日,北京亿丰通达投资管理公司(委托人)与北京华夏工程项目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监理人)签订了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工程名称:丰台区卢沟桥乡张仪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

  3.专业分包合同:2021年12月15日,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发包人)与北京筑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分包人)签订了专业分包合同。工程名称:丰台区卢沟桥乡张仪村集体土地租赁住房项目1-9号楼及地下工程。

  彭某为北京筑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合同工,双方于2022年7月4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

  2022年11月10日19时20分许,事发项目工地5号楼正处于主体施工安装大钢模阶段。彭某摘掉模板吊钩后,大模板突然倾倒,砸倒彭某致受伤,后送往医院救治。

  事故发生后,分包单位北京筑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及时向总包单位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报告事故相关情况,直至第二天医院检查结果出来后,认为彭某伤情较重,才向总包报告了事故相关情况,后总包和分包单位主要负责人均未向应急管理部门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报告事故相关情况。

  姓名:彭某,男,39岁,河南人,经北京大学国际医院、北京博爱医院、国家电网公司北京电力医院诊断为:腰椎压缩骨折、截瘫、肋骨骨折、肺挫伤、气胸、软组织损伤(肛周软组织撕裂伤)。北京市丰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劳动能力鉴定、确认结论通知书认定:彭某目前已达到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标准贰级,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彭某伤情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GB6441-86标准核定损失工作日符合重伤标准。

  北京市丰台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已向彭某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已自2024年1月起向彭某按月支付伤残津贴和生活护理费。

  事故调查组经过依法调取相关物证、书证资料,对有关人员做出详细的调查询问,查明了事故原因,认定了事故性质。

  1.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对模板吊装和固定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采取比较有效措施。

  2.杜某某作为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

  3.金某某作为北京筑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及时报告事故情况。

  鉴于上述缘由分析,根据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事故调查组认定,该事故是一起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调查组依据事故调查核实的情况,认定下列人员和单位应承担对应的责任,并提出如下处理建议:

  (一)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技术交底流于形式;未对模板吊装过程中存在的安全风险采取比较有效措施,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拟对该单位处三十万元以上五十万以下的罚款。

  (二)杜某某作为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好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未能及时有效地发现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且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对事故负有主要责任,拟对其处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三)金某某作为北京筑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造成现场从业人员忽视安全、违反操作规程、违章作业,未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对事故负有责任,拟对其处2021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罚款。

  为深刻汲取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切实践行生命至上、安全发展理念,提出以下建议措施:(一)北京市东阳建筑工程管理有限公司和北京筑精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举一反三,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相关职责。(二)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开展相关工程安全检查工作,压实实施工程单位主体责任,全面排查并消除施工作业现场安全风险隐患,加强对企业的安全生产检查培训,确保企业知法懂法守法。(三)卢沟桥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属地责任,进一步加大对辖区工程项目施工安全巡查检查。

  2025年6月10日8时03分在北京市丰台区山湖路与文林南街交叉路口,刘某驾驶电瓶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上述地点时,与一辆重型特殊结构货车(水泥罐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当场死亡。经丰台区交通支队调查认定,事故地点为丰台区山湖路与文林南街交叉路口,后经调查确定该事故地点为非道路,按照《道路交互与通行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属于非道路范畴,因此不属于经营性道路运输事故。按照《生产安全事故统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现对该起事故予以公示。